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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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部及駐外機構會報或會議人員,以主持人認為必須參加者為限。 參加機密會議人員,非經主持人同意,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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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17 條規定了參加本部及駐外機構會報或會議的人員限制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參加會議的人員必須經主持人認為必須參加才能參加,而參加機密會議的人員則需得到主持人的同意,否則不得委託他人代表自己出席。 我在法規中找不到特定的範例,但可以說明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會議的機密性和參與者的適當性。該條款的目的是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或代表參加會議,以確保會議的機密性和有效性。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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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