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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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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部及駐外機構會報或會議人員,以主持人認為必須參加者為限。 參加機密會議人員,經主持人同意,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17 條規定了參加本部及駐外機構會報或會議的人員限制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參加會議的人員必須經主持人認為必須參加才能參加,而參加機密會議的人員則需得到主持人的同意,否則不得委託他人代表自己出席。 我在法規中找不到特定的範例,但可以說明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會議的機密性和參與者的適當性。該條款的目的是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或代表參加會議,以確保會議的機密性和有效性。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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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17 條規定:「參加本部及駐外機構會報或會議人員,以主持人認為必須參加者為限。 參加機密會議人員,非經主持人同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