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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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會議場所四周應先行檢查,必要時應派員警戒,以防竊聽或其他意外,參加會議以外之人員,非事先獲得主持人同意,不得進入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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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18條,機密會議場所的四周應該先進行檢查,如果需要的話應該派員警戒,以防止竊聽或其他意外事件的發生。參加會議以外的人,如果沒有事先得到主持人的同意,是不得進入會場的。 根據這一條法規的規定,對於保密性質的會議場所,當事先獲得主持人的同意之前,其他人是不能夠進入的。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會議的保密性,並防止未經授權的人進入會場以防止洩漏機密資訊。如果有懷疑有外部人員可能竊聽會議,則更應該派員警戒保護會場。 參考資料: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 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_M_2.aspx?n=A7B1C630154FB0D8&sms=0C904CACBF1192B8&s=FCA5DE5E0E2D5D86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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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