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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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會議分發之機密資料,應先編號登記,會後無攜出必要者,應即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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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19條,機密會議分發的機密資料應該事先進行編號登記,會議結束後,如果沒有必要攜出,應立即收回。具體而言,這意味著機密資料在會議期間應該受到管理,並在會議結束後迅速回收,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一個關聯的範例是經常在外交會議中使用的機密文件。在這種情況下,文件可能包含敏感資訊,如國家安全資訊、外交政策和戰略等。根據該法律規定,這些文件應該在分發給與會人員之前進行編號登記,並在會議結束後立即回收,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繼續存取該文件。這樣的措施有助於保護機密信息免受洩露和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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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