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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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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會議之與會人員對於該會議所涉各事項,應負保密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20條的規定,機密會議的與會人員對於該會議所涉及的各事項負有保密責任。這意味著與會人員必須確保會議內容不外洩,並且不得將會議相關資訊提供給未經授權的人士。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交部門的工作人員參加了一場機密會議,該人員就有義務對會議內容保密,並且不得將相關資訊透露給他人,以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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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20 條規定:「機密會議之與會人員對於該會議所涉各事項,應負保密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