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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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會議之與會人員對於該會議所涉各事項,應負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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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20條的規定,機密會議的與會人員對於該會議所涉及的各事項負有保密責任。這意味著與會人員必須確保會議內容不外洩,並且不得將會議相關資訊提供給未經授權的人士。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交部門的工作人員參加了一場機密會議,該人員就有義務對會議內容保密,並且不得將相關資訊透露給他人,以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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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