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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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公務,不得使用電話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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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21 條,機密公務時,禁止使用電話商談。此規定旨在保障機密資訊不被不相關的人知曉,以確保國家利益的安全。根據該條款,電話通訊不被視為一種可靠的方式來進行機密商談,因此必須採取其他更安全的方式進行相關溝通。例如,可以選擇面對面會議或使用加密設備來確保溝通的機密性。-最新資料及引用範例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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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