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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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暨所屬駐外各機構員工,對於經辦公務應絕對保守秘密,並不得偷窺他人經辦之文件,或探問其處理經過及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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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