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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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通信,或對外發表言論或著作,不得涉及國家機密,尤不得透露因其職權獲悉之機密消息或資料;但經主管長官核准或奉命辦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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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23 條,個人通信和公開發表言論或著作時,不得揭露國家機密,特別是機密消息或資料,這些消息或資料是因為其擔任公職而獲得的。然而,如果根據主管長官的核准或命令而進行,則可以豁免此限制。 參考資料: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https://www.mofa.gov.tw/Uploads/Content/PublicFiles/上網文件/33/機密機構保密實施細則.pdf)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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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