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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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檢查,由各單位及駐外機構首長督飭安全負責人員經常實施。 保密檢查項目如左: 一、機密文件、書刊、檔案等之處理與保管,是否遵照規定辦理。 二、廢棄字紙是否按時焚化,有無遺置情事。 三、各單位辦公處所地形與建築,是否合於保防要求。 四、各種保防設備,是否週密完備。 五、門窗、辦公桌、公文箱、櫃,是否妥為關鎖。 六、辦公桌及箱櫃所用之鎖具,是否符合保密標準,及有無損壞情形。 七、所屬員工對保防規定之遵守,是否進達滿意程度。 八、其他有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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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24 條,保密檢查需由各單位及駐外機構首長督飭安全負責人員經常進行。檢查項目包括:機密文件、書刊、檔案等的處理與保管是否符合規定;廢棄文件是否按時焚化並無遺留;辦公處所地形與建築是否符合保防要求;各種保防設備是否完備;門窗、辦公桌、公文箱、櫃是否妥為關鎖;辦公桌及箱櫃所用之鎖具是否符合保密標準且無損壞;員工對保防規定的遵守程度是否滿意;以及其他相關項目。 根據《中華民國國家保密法》第 2 條第 1 項,機密指對於國家安全、外交、國防、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及其他重大利益有關之文件、著作、物質及行為。因此,在保密檢查中,機密文件、書刊、檔案的處理與保管必須符合國家保密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家保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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