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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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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檢查結果應由政風處擬具處理意見,並於簽奉 部次長核定後辦理。駐外各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如發現洩密情事,並應呈報本部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26 條規定,保密檢查結果應由政風處起草處理意見,並經部次長核准後進行處理。同時,駐外機構應按照前述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如果發現有洩漏機密的情況,應向本部報告並進行核查。 參考資料: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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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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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26 條規定:「保密檢查結果應由政風處擬具處理意見,並於簽奉 部次長核定後辦理。駐外各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