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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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檢查結果應由政風處擬具處理意見,並於簽奉 部次長核定後辦理。駐外各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如發現洩密情事,並應呈報本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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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26 條規定,保密檢查結果應由政風處起草處理意見,並經部次長核准後進行處理。同時,駐外機構應按照前述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如果發現有洩漏機密的情況,應向本部報告並進行核查。 參考資料: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26 條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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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