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密文電應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由承辦單位或駐外機構依機密程度區分為 (一) 絕對機密 (二) 極機密 (三) 機密 (四) 密等四級。前項機密等級之區分得因機密程度之增減或消失,隨時變更或註銷。各級密件應依其機密程度,由各單位或機構之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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