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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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電應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由承辦單位或駐外機構依機密程度區分為 (一) 絕對機密 (二) 極機密 (三) 機密 (四) 密等四級。前項機密等級之區分得因機密程度之增減或消失,隨時變更或註銷。各級密件應依其機密程度,由各單位或機構之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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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了機密文電的分級方式,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7條的規定,可以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和密等四級。機密等級的區分可以因機密程度的增減或消失而隨時變更或註銷。根據各級密件的機密程度,由各單位或機構的首長或其指定人員進行處理。例如,某國外交部根據機密資訊的重要性,將某份機密文件分類為絕對機密級別,只有部長和特定人員有權處理和查閱該文件。
- 第七條條文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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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