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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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文,均應於辦公室內處理之,非經主管首長核可不得攜出辦公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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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5 條規定,所有公文都應在辦公室內處理,除非經主管首長核可,否則不得攜出辦公室外。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文的安全與保密性,避免公文外洩或被未經授權的人員取得。例如,如果外交部的某份文件包含機密資訊或涉及敏感的外交事務,則該文件必須在辦公室內進行處理,並經過主管首長的核准才能攜出辦公室外。這樣可以限制文件流通的範圍,以減少機密外洩的風險。
- 非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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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