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機密文件或圖表之複製,應由指定人員親自監督,並應編號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7條,機密文件或圖表的複製應由指定的人員親自監督,並且應該進行編號登記。根據此條款,保密文件的複製程序需要嚴格的監督和記錄,以確保文件的安全性和準確性。例如,當外交部需要進行機密文件的複製時,指定的人員將親自監督複製過程,同時將為每份複製文件進行編號登記,以便追蹤和掌握文件的使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