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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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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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處務規程第2條,院長的職責是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則協助院長處理院務。這意味著院長負責整個學院的運作,包括領導和管理學院的師生及其他相關人員,並且副院長在處理院務方面提供協助。 舉例來說,在實際應用中,院長可能負責確定學院的教學計劃與課程發展,並指揮教學人員執行相關任務。同時,副院長可能負責協助院長監督教學品質,協調學生事務,或處理其他學院管理上的事務。這些著眼於整體學院運作的工作皆屬於院長和副院長的職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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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