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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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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該組織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就執行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7-1條,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官員、該組織官員以及各會員之代表在執行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時,應享受特權暨豁免。此條例準用第4條至第7條之規定。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可得知該條例主要涉及世界貿易組織在華機構及其人員的特權和豁免事項。具體的特權和豁免內容需要參考第4條至第7條的規定。由於提供的資料內容無法得知第4條至第7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例的每一款進行釋義。同時,缺乏該法條的最新相關資料以及與參考資料有100%關聯度的範例,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0860415 增訂)

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該組織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就執行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第八條規定,會員必須給予世界貿易組織、其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功能性特權暨豁免。我國目前已有「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對無邦交國家駐華機構及其人員給予功能性之特權及豁免之規定,惟該條例適用對象未及於國際組織官員,爰增訂本條。

  • 第四條至第七條條文
(08604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第八條規定,會員必須給予世界貿易組織、其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功能性特權暨豁免。我國目前已有「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對無邦交國家駐華機構及其人員給予功能性之特權及豁免之規定,惟該條例適用對象未及於國際組織官員,爰增訂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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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 7-1 條規定:「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該組織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就執行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