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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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該組織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就執行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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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7-1條,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官員、該組織官員以及各會員之代表在執行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時,應享受特權暨豁免。此條例準用第4條至第7條之規定。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可得知該條例主要涉及世界貿易組織在華機構及其人員的特權和豁免事項。具體的特權和豁免內容需要參考第4條至第7條的規定。由於提供的資料內容無法得知第4條至第7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例的每一款進行釋義。同時,缺乏該法條的最新相關資料以及與參考資料有100%關聯度的範例,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860415 增訂)
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該組織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就執行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第八條規定,會員必須給予世界貿易組織、其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功能性特權暨豁免。我國目前已有「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對無邦交國家駐華機構及其人員給予功能性之特權及豁免之規定,惟該條例適用對象未及於國際組織官員,爰增訂本條。
- 第四條至第七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第八條規定,會員必須給予世界貿易組織、其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功能性特權暨豁免。我國目前已有「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對無邦交國家駐華機構及其人員給予功能性之特權及豁免之規定,惟該條例適用對象未及於國際組織官員,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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