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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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710626 制定)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依第五條及第六條得享受特權暨豁免之項目及範圍,由外交部核定;其變更亦同。
立法理由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依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享受特權暨豁免,應基於互惠原則,故各駐華機構及其人員所得享受特權暨豁免之項目及範圍將互有不同,其項目及範圍應由外交部核定,以利其執行,其變更亦應由外交部核定。
- 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
- 核定名詞
(0710626 制定)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依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享受特權暨豁免,應基於互惠原則,故各駐華機構及其人員所得享受特權暨豁免之項目及範圍將互有不同,其項目及範圍應由外交部核定,以利其執行,其變更亦應由外交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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