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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05.07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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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之特權暨豁免,除條約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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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駐華外國機構之設立,應經外交部准,其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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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國機構得享受左列特權暨豁免: 一、館舍不可侵犯,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行動時,得推定已獲其同意。 二、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 三、檔案文件不可侵犯。 四、豁免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但左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捨棄豁免。 (二)為反訴被告。 (三)因商業行為而涉訟。 (四)因在中華民國之不動產而涉訟。 五、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其需設置無線電臺者,應經外交部及有關機關可。 六、稅捐之徵免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 七、公務用品之進出口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 八、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使領館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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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駐華外國機構之人員得享受左列特權暨豁免: 一、豁免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之民事及刑事管轄。 二、職務上之所得、購取物品、第一次到達中華民國國境所攜帶之自用物品暨行李,其稅捐徵免比照駐華外交領事人員待遇辦理。 三、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外交領事人員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免。
  2. 前項人員,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05.0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