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之特權暨豁免,除條約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條例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05.07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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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駐華外國機構之設立,應經外交部核准,其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依本條例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應基於互惠原則,以該外國亦畀予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之機構及人員同等之特權暨豁免者為限。但有特殊需要,經外交部特許享受第五條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權者不在此限。
駐華外國機構基於互惠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該組織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就執行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駐華外國名譽代表機構及其人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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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05.0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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