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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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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駐華外國機構之設立,應經外交部准,其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2條,所謂的駐華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設立,必須經過外交部的核准。同時,該機構的人員也必須經外交部的認定才能擔任相應職務。根據《外交部公告》,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駐香港總領事館、駐澳門總領事館、駐上海領事館、駐廣州領事館、駐餐館領事館、駐辦事處、外籍駐華新聞機構、非政府組織代表處等皆屬駐華外國機構,其設立和日常運作需遵守相關法規和法律程序。

立法沿革 1

(0710626 制定)

本條例所稱駐華外國機構之設立,應經外交部核准,其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

立法理由一、依本條例享受特權暨豁免之駐華外國機構,其設立應經外交部核准。   二、依本條例享受特權暨豁免之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

  • 名詞
(0710626 制定)

一、依本條例享受特權暨豁免之駐華外國機構,其設立應經外交部核准。   二、依本條例享受特權暨豁免之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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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駐華外國機構之設立,應經外交部核准,其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