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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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駐華外國機構之設立,應經外交部核准,其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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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2條,所謂的駐華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設立,必須經過外交部的核准。同時,該機構的人員也必須經外交部的認定才能擔任相應職務。根據《外交部公告》,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駐香港總領事館、駐澳門總領事館、駐上海領事館、駐廣州領事館、駐餐館領事館、駐辦事處、外籍駐華新聞機構、非政府組織代表處等皆屬駐華外國機構,其設立和日常運作需遵守相關法規和法律程序。
立法沿革 1 版
(0710626 制定)
本條例所稱駐華外國機構之設立,應經外交部核准,其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
立法理由一、依本條例享受特權暨豁免之駐華外國機構,其設立應經外交部核准。 二、依本條例享受特權暨豁免之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
- 核名詞
(0710626 制定)
一、依本條例享受特權暨豁免之駐華外國機構,其設立應經外交部核准。 二、依本條例享受特權暨豁免之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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