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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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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國機構基於互惠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4條規定,駐華外國機構基於互惠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這項法條的目的是希望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活動得以便利進行,同時也需要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這裡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例如外國駐華大使館在華經營的商業活動,根據這項法條,可以享受特定的優惠和豁免,但同時也有負擔相應義務的要求。

立法沿革 1

(0710626 制定)

駐華外國機構基於互惠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立法理由駐華外國機構經外交部核准者,既得享受特權暨豁免,即具權利主體之本質,為便於其為法律行為,並保障其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爰明定基於互惠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以應實際需要。

  • 法令名詞
(0710626 制定)

駐華外國機構經外交部核准者,既得享受特權暨豁免,即具權利主體之本質,為便於其為法律行為,並保障其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爰明定基於互惠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以應實際需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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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 4 條規定:「駐華外國機構基於互惠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