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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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國機構基於互惠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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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4條規定,駐華外國機構基於互惠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這項法條的目的是希望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活動得以便利進行,同時也需要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這裡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例如外國駐華大使館在華經營的商業活動,根據這項法條,可以享受特定的優惠和豁免,但同時也有負擔相應義務的要求。
立法沿革 1 版
(0710626 制定)
駐華外國機構基於互惠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立法理由駐華外國機構經外交部核准者,既得享受特權暨豁免,即具權利主體之本質,為便於其為法律行為,並保障其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爰明定基於互惠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以應實際需要。
- 法令名詞
(0710626 制定)
駐華外國機構經外交部核准者,既得享受特權暨豁免,即具權利主體之本質,為便於其為法律行為,並保障其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爰明定基於互惠原則,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以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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