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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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可聘僱之外籍雇員、外籍隨從及外籍僕役人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外籍雇員:外交部得視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之實際需要於合理範圍內許可之。 二、外籍隨從及僕役: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主管以二人為限,其餘正式職員以一人為限。實際核准聘僱數額,應依互惠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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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之規定,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以及其人員可以聘僱外籍雇員、外籍隨從和外籍僕役,但需遵守以下規定: 1. 外籍雇員:外交部有權根據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和國際組織的實際需要,在合理範圍內核准聘僱外籍雇員的數量。 2. 外籍隨從和僕役: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和國際組織的主管人員聘僱外籍隨從和僕役的數量,不得超過兩人,其他正式職員的聘僱數量則不得超過一人。在實際核准聘僱數量時,應按照互惠原則進行辦理。 其中,我們可以參考外交部之官方網站,具體核實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和國際組織的實際需要以及聘僱外籍雇員、外籍隨從和外籍僕役的數量限制。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外交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fa.gov.tw/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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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