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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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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應於開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前一個月,備具節略或函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外交部申請發聘僱許可。 一、僱用契約副本乙份。 二、經我國駐外機構同意之駐在國醫院或我國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受僱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依規定免辦理健康檢查之受僱人員,得免檢附。 三、受僱人員二吋半身近照二張。 四、受僱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必要之文件。
  2. 2.前項第一款之僱用契約副本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聘僱機構名稱或雇主姓名。 二、受僱人員之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護照號碼及國外住所。 三、受僱人員所擔任之職位及工作性質。 四、聘僱期限之起訖日期。 五、雇主負擔受僱人員之必要離境旅費之聲明。 六、雇主應責成受僱人員於受薪時,依法向有關機關繳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在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之前,需要向外交部申請核發聘僱許可。這條法規要求提供以下文件:僱用契約副本、受僱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受僱人員二吋半身近照、受僱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及其他必要文件。 根據第 2 條,僱用契約副本應詳載聘僱機構名稱或雇主姓名、受僱人員的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護照號碼及國外住所、受僱人員所擔任的職位及工作性質、聘僱期限的起訖日期、雇主負擔受僱人員的必要離境旅費的聲明,以及雇主應責成受僱人員依法向有關機關繳稅。 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舉例是,如果一個外國大使館計劃聘僱一名外籍人士擔任文書工作,他們需要在聘僱前一個月向外交部提交申請,並提供僱用契約副本、受僱人員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受僱人員的照片、受僱人員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必要文件。在僱用契約副本中,需要明確指出聘僱機構的名稱、受僱人員的個人資料、職位及工作性質、聘僱期限、雇主負擔受僱人員的離境旅費的聲明,以及雇主要求受僱人員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 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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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應於開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前一個月,備具節略或函並檢具下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