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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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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於應辦理健康檢查之受僱人員入境後三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應於該受僱人員入境後十日內,將檢查結果送雇主住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備查。
  2. 2.受聘僱外國人依本辦法申請聘僱許可時,其入境前後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檢查項目及入國後辦理健康檢查之指定醫院,準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在受僱人員入境後三日內安排其接受健康檢查。此外,雇主也應在受僱人員入境後十日內將檢查結果送往雇主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備查。 2. 根據受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當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時,需要在入境前後提供健康檢查證明、檢查項目以及辦理健康檢查的指定醫院資料。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則表示,這些相關規定也適用於受聘僱外國人依該辦法申請許可的情況。

  • 受僱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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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雇主於應辦理健康檢查之受僱人員入境後三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應於該受僱人員入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