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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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在受僱人員入境後三日內安排其接受健康檢查。此外,雇主也應在受僱人員入境後十日內將檢查結果送往雇主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備查。 2. 根據受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當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時,需要在入境前後提供健康檢查證明、檢查項目以及辦理健康檢查的指定醫院資料。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則表示,這些相關規定也適用於受聘僱外國人依該辦法申請許可的情況。
- 受僱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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