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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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發給之聘僱許可,其有效期限自核發之日起為期一年,期滿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得於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影本、續聘契約書影本及納、免稅證明,向外交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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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核發的聘僱許可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的必要,可以在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外交部申請展延。需要檢具的文件包括原聘僱許可影本、續聘契約書影本及納、免稅證明。每次展延的期限不能超過一年。 例如,如果某外國機構聘僱了一位外籍人員,在核發的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他們檢具了原聘僱許可影本、續聘契約書影本及納、免稅證明,並向外交部申請展延,外交部可以考慮核准他們的展延申請,使該外籍人員的工作許可再延長一年。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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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