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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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如果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的外國人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該在三天內以書面通知外交部撤銷聘僱許可,而持有隨從證的人也需要交還隨從證: 1. 連續曠職三天失去聯絡。 2. 僱傭關係終止。 3. 聘僱許可期間已到期。 4. 雇主離職。 根據這項規定,被撤銷聘僱許可的外國人除非根據本法獲得外交部的核准轉換雇主,否則應立即離境。
- 撤銷名詞
- 持有名詞
- 僱傭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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