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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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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對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或其展延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外交部對於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或展延聘僱的申請,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予許可: 1. 違反就業服務法或該辦法的規定。 2. 提供的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合規定,且在被通知補正的期限內未進行補正。 3. 違反其他法令且情節重大。 4. 曾因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制出境而被相關機關拒絕。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和公共秩序,以及確保外國人在聘僱和展延聘僱的過程中遵守相關法規。根據這些規定,外交部有權拒絕有違法情節或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外國使領館的職員提出聘僱外國人的申請,但其提供的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且在要求補正的期限內未進行相應的補正,外交部可以根據第9條的規定,不予許可該申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外交部,「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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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外交部對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或其展延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