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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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對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或其展延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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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外交部對於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或展延聘僱的申請,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予許可: 1. 違反就業服務法或該辦法的規定。 2. 提供的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合規定,且在被通知補正的期限內未進行補正。 3. 違反其他法令且情節重大。 4. 曾因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制出境而被相關機關拒絕。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和公共秩序,以及確保外國人在聘僱和展延聘僱的過程中遵守相關法規。根據這些規定,外交部有權拒絕有違法情節或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外國使領館的職員提出聘僱外國人的申請,但其提供的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且在要求補正的期限內未進行相應的補正,外交部可以根據第9條的規定,不予許可該申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外交部,「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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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