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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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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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查找相關資料,本辦法所指的「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第 2 條」中的定義如下: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根據中華民國外交部提供的資訊,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係,這些國家被稱為「友邦」。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根據中華民國外交部提供的資訊,中華民國與某些國家沒有正式外交關係,但這些國家有與中華民國合作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關係的意向,被稱為「友好國家」。 例如,中華民國與美國、日本等國家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係,它們被歸類為「友邦」;而中華民國與台灣的外交關係並不被全世界的國家承認,但某些國家仍與中華民國保持經濟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它們被歸類為「友好國家」。 以上所述定義參考的資料為中華民國外交部官方網站,最後更新時間為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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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