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依本辦法所為之捐款或實物贈與,應以基於人道救助、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經濟及社會發展為目的,並以得提升我國國際形象或協助外交鞏固邦誼者為優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第3條,該辦法規定捐款或實物贈與應以人道救助、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經濟及社會發展為目的,並以提升我國國際形象或協助外交鞏固邦誼為優先。根據該條款,我們可以提供以下範例:若該基金會收到一筆款項,可以用於提供救災援助給友邦國家,以減輕其災害後果並協助其重建;或者該基金會接受某友好國家捐贈的醫療設備,以幫助改善其醫療體系。這些都符合該辦法的規定,因為它們符合人道救援和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的目的。同時,這些行動也有助於提升國際形象和加強外交關係。
- 贈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