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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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所提供的捐款或實物贈與必須符合以下對象: 1. 友邦或友好國家:代表與台灣有友好關係的國家或地區。 2. 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包括與台灣政府有合作關係的國際組織,以及不隸屬於任何政府的國際組織。 3. 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由台灣政府認可或承認的外國機構或團體。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的官方網站,他們在過去捐款或贈與的對象包括友邦國家、聯合國機構、非政府組織等。所以根據法條規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在捐款或實物贈與處理上是依照台灣政府所認可的對象進行的。
- 法人名詞
- 贈與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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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