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6.06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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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依本辦法所為之捐款或實物贈與,應以基於人道救助、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經濟及社會發展為目的,並以得提升我國國際形象或協助外交鞏固邦誼者為優先。
- 本基金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對前條對象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 一、戰爭或變亂。 二、遭受嚴重天災、癘疫、恐怖攻擊或大規模環境污染。 三、外債危機。 四、其他嚴重影響人民基本生存之困境。
- 本基金會為前項第三款情形提供之捐款,以配合巴黎俱樂部債務重整決議內容,抵減本基金會對該國之貸款餘額為限。
- 第四條所定對象申請本基金會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之程序如下: 一、第四條第一款所列之國家,應對於申請捐款或實物贈與之理由、運用規劃及評估等事項,提出完整且具體之書面計畫,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 二、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之對象,應對於申請捐款或實物贈與之理由、運用規劃及評估等事項,提出完整且具體之書面計畫,經由外交部函轉或直接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
- 本基金會對於前項申請案件,應予審核及評估,並視案件需要會同外交部及相關機關商議。
本基金會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國內外機構或團體協助辦理捐款及實物贈與相關事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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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6.0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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