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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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第 9 條的規定,當基金會主動規劃、接受委託或受理申請辦理捐款及實物贈與案件時,應經由董事會核定後執行。然而,若該案件的經費在五十萬美元以下,董事會可以授權給指定的人員核定並在執行後提送董事會備查。具體而言,當捐款金額逾二十萬美元但在五十萬美元以下時,核定權由董事長擁有;而當捐款金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下時,核定權由秘書長擁有。另外,根據國際合作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基金會必須報經委託之政府機關核定捐款金額、贈與物資內容及數量。 參考資料: 1.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2. 國際合作發展法。
- 贈與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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