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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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或公民營企業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2.為鼓勵全民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除涉及機密者外,主管機關或依職權自行辦理之其他政府機關(構)應將最新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以登載於機關網頁及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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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際合作發展法第1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中的職責和措施。根據該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或公民營企業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並提供必要之協助。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該主動與相關單位和組織合作,以促進國際合作發展。根據該條第2項,為鼓勵全民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應將最新的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以登載於機關網頁及其他適當方式公開。這意味著政府應該主動向公眾公開最新的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以鼓勵全民參與。 參考資料:國際合作發展法(Foreign Assistance and Development Act) (https://www.licitatii.ro/images/documents/2/1/5/215699_1.pdf)
立法沿革 1 版
(0990518 制定)
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或公民營企業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為鼓勵全民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除涉及機密者外,主管機關或依職權自行辦理之其他政府機關(構)應將最新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以登載於機關網頁及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
立法理由一、為積極整合援外資源並拓展國民外交,爰規定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引進民間資源共同辦理援外事務除有助推動全民外交外,亦得凝聚民間對援外工作之共識,爰主管機關得適時公布資訊,以鼓勵全民參與。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為積極整合援外資源並拓展國民外交,爰規定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引進民間資源共同辦理援外事務除有助推動全民外交外,亦得凝聚民間對援外工作之共識,爰主管機關得適時公布資訊,以鼓勵全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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