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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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際合作發展法第13條規定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的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和績效考核的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某一項合作計畫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為公共工程計畫且金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則應附上客觀公正第三人的可行性評估意見: 1. 該合作計畫全額由我國政府提供援助。 2. 該合作計畫由主管機關自行辦理。 3. 該合作計畫是應受援國政府請求在我國境內進行的採購項目。 根據第2項的規定,有關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的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和績效考核的具體辦法,應由主管機關與相關政府機關和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協商擬定,並提交行政院核定。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的公正性和財務可行性,以促進有效的國際合作發展。例如,如果一個合作計畫涉及大筆資金且需要公共資金支持,可行性評估意見的附加要求將有助於確定該計畫是否值得投資。同樣地,如果一個合作計畫是由主管機關自辦的,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必須自行評估該計畫的可行性和效益。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並確保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的適當規劃和管理。
立法沿革 1 版
(0990518 制定)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進行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其為公共工程計畫且金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附客觀公正第三人之可行性評估意見: 一、由我國政府全額援助。 二、由主管機關自辦之計畫。 三、應受援國政府請求在我國境內辦理之採購。 前項有關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政府機關(構)及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進行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事宜,建立我國國際合作發展之專業機制。 二、依據現行作法,外交部於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時,已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七點之方式,由業務單位會請相關單位評估可行性後,報請部次長或行政院核定後自行辦理,或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執行。另為強化我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審核、執行及考核,外交部刻正研擬修正「外交部機密預算執行要點」及訂定「外交部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預算執行要點」。至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於自行辦理或執行外交部委託業務時,則需遵循經外交部核定之該會所訂「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三、援建公共工程因涉及國與國間協商,通常具高度政治敏感性,且近年來國際援外政策強調「在地化」原則,即援助國應尊重由受援國規劃其國家發展策略,爰將「客觀公正第三人之可行性評估意見」之要求,限於金額在五百萬美金以上,由我政府提供全額援贈、主管機關自辦計畫、或應受援國政府請求在我國境內主辦之採購。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一、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進行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事宜,建立我國國際合作發展之專業機制。 二、依據現行作法,外交部於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時,已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七點之方式,由業務單位會請相關單位評估可行性後,報請部次長或行政院核定後自行辦理,或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執行。另為強化我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審核、執行及考核,外交部刻正研擬修正「外交部機密預算執行要點」及訂定「外交部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預算執行要點」。至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於自行辦理或執行外交部委託業務時,則需遵循經外交部核定之該會所訂「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三、援建公共工程因涉及國與國間協商,通常具高度政治敏感性,且近年來國際援外政策強調「在地化」原則,即援助國應尊重由受援國規劃其國家發展策略,爰將「客觀公正第三人之可行性評估意見」之要求,限於金額在五百萬美金以上,由我政府提供全額援贈、主管機關自辦計畫、或應受援國政府請求在我國境內主辦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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