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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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具我國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備查;其涉及機密者,相關討論、報告及文件,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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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法第15條,主管機關每年需要擬具我國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並向行政院提呈並送交立法院備查。然而,涉及機密的相關討論、報告和文件則不予公開。這意味著報告中可能包含一些敏感的資訊,需要保密處理。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公眾不能得到與機密相關的相關討論、報告和文件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版
(0990518 制定)
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具我國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備查;其涉及機密者,相關討論、報告及文件,不予公開。
立法理由為使我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與國際接軌並逐步邁向透明,爰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開發援助委員會」(The Development Assistance Committee, DAC)成員義務,規定主管機關應彙整我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情形並定期公布之,惟其涉及機密者,得不予公布。
- 主管機關名詞
(0990518 制定)
為使我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與國際接軌並逐步邁向透明,爰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開發援助委員會」(The Development Assistance Committee, DAC)成員義務,規定主管機關應彙整我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情形並定期公布之,惟其涉及機密者,得不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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