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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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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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第2條的定義,以下是該辦法中所使用的術語的解釋: 一、友邦:指與中華民國(台灣)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根據我國對外關係維持與多數國家斷交的狀態,友邦通常指少數與我國還保持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中華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但沒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這些國家可能與我國保持著非正式的合作關係,例如經濟、文化或教育方面的合作。 根據以上的解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第2條主要是針對我國與友邦以及友好國家之間的合作事項進行規範和處理。具體內容可以透過查閱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來進一步了解,包括兩國間的合作協議、政府間的溝通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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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