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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12.29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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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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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如下: 一、友邦或友好國家。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政府間國際組織。 三、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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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對前條對象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 一、戰爭或變亂。 二、遭受嚴重天災、癘疫、恐怖攻擊或大規模環境污染。 三、其他嚴重影響人民基本生存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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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或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本辦法所定捐款或實物贈與者,於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前,應參考合作對象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主管機關授權機構之意見,評估贈款與物資之運用規劃及預期效益。
  2. 前項受託者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計畫之捐款金額、贈與物資內容及數量,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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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類別、方式、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贈與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2. 國合會以外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類別、方式、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12.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