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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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第6條,主管機關或被委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的機構在處理捐款或贈與前,必須參考合作對象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主管機關授權機構的意見,評估贈款和物資的運用規劃和預期效益。另外,受託者在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計畫時,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捐款金額、贈與物資的內容和數量。 例如,當一個主管機關欲進行捐款給國外的教育機構,根據該條條款,該主管機關需要先徵詢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意見,並評估此教育機構用於教育發展的計畫運用規劃以及預期效益。隨後,該主管機關需報經核定後,再進行相關的捐款作業。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贈與名詞
- 核定名詞
- 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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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