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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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所為之捐款或實物贈與,應以基於人道救助、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經濟及社會發展為目的,並以得提升我國國際形象或協助外交鞏固邦誼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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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第3條,該法規定中訂明了捐款或實物贈與的目的以及優先考量。根據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和第六款,捐款或實物贈與的目的應是為了人道救助、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時,必須優先考慮是否能提升我國的國際形象或協助外交鞏固友好關係。這意味著在進行捐款或實物贈與時,應該首先考慮對友邦或友好國家的幫助和合作,並尋求提升我國國際形象和加強外交關係的機會。然而,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相關範例需要參考具體的法律文件和相關資料。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條文
- 贈與名詞
- 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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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