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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 13 條

  1. 1.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必要時,得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並得約定於條約或協定之解釋發生歧異時,以第三國文字之文本為準。
  2. 2.專門性或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得約定僅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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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締結法》第13條的規定,條約或協定的約本應當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的官方文字作成,並且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必要的情況下,還可以附加雙方同意的第三國文字約本,並且當條約或協定的解釋出現歧義時,可以以第三國文字的文本為準。 例如,根據這項法規,如果中華民國與美國簽訂一份雙邊貿易協定,該協定的約本就應當同時以中文及英文作為正式文件,並且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在協定的解釋出現歧義時,雙方可以協商決定以英文版本或中文版本為準。 此外,根據第13條第2項的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的條約或協定約本,可以約定僅使用特定的國際通用文字作為正式文件。舉例來說,如果中華民國參與了一個關於航空安全的國際協定,該協定可能約定僅使用英文作為正式文件,因為英文在國際間常被使用於航空領域的專門名詞與技術條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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