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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必要時,得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並得約定於條約或協定之解釋發生歧異時,以第三國文字之文本為準。
  2.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得約定僅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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