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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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必要時,得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並得約定於條約或協定之解釋發生歧異時,以第三國文字之文本為準。
- 2.專門性或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得約定僅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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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締結法》第13條的規定,條約或協定的約本應當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的官方文字作成,並且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必要的情況下,還可以附加雙方同意的第三國文字約本,並且當條約或協定的解釋出現歧義時,可以以第三國文字的文本為準。 例如,根據這項法規,如果中華民國與美國簽訂一份雙邊貿易協定,該協定的約本就應當同時以中文及英文作為正式文件,並且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在協定的解釋出現歧義時,雙方可以協商決定以英文版本或中文版本為準。 此外,根據第13條第2項的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的條約或協定約本,可以約定僅使用特定的國際通用文字作為正式文件。舉例來說,如果中華民國參與了一個關於航空安全的國際協定,該協定可能約定僅使用英文作為正式文件,因為英文在國際間常被使用於航空領域的專門名詞與技術條款。
立法沿革 1 版
(1040612 制定)
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必要時,得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並得約定於條約或協定之解釋發生歧異時,以第三國文字之文本為準。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得約定僅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作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約本使用之文字,因涉及國家尊嚴及利益,原則上,應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效力相等;必要時,可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為準。於同時以二種以上文字作為官方文字之國家,例如同時以英文及法文作為官方文字之加拿大,我國與其締約時,雖得同時簽署中文、英文及法文等三種文本;惟因英文及法文均屬加國之官方文字,爰雙方不得約定於約文內容解釋產生歧異時,僅以一方之官方文字(如英文本或法文本)作準。 二、第二項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因其內容涉及專業性或技術性用語,故得約定僅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以符合實際需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規定約本使用之文字,因涉及國家尊嚴及利益,原則上,應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效力相等;必要時,可附加雙方同意之第三國文字作成之約本為準。於同時以二種以上文字作為官方文字之國家,例如同時以英文及法文作為官方文字之加拿大,我國與其締約時,雖得同時簽署中文、英文及法文等三種文本;惟因英文及法文均屬加國之官方文字,爰雙方不得約定於約文內容解釋產生歧異時,僅以一方之官方文字(如英文本或法文本)作準。 二、第二項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之條約或協定約本,因其內容涉及專業性或技術性用語,故得約定僅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以符合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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