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第 14 條
條約或協定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解釋換文、同意紀錄、議事紀錄、附錄或其他相關文件,應併同條約或協定報請行政院備查或核轉立法院審議及送外交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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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條約締結法第 14 條規定了條約或協定的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解釋換文、同意紀錄、議事紀錄、附錄或其他相關文件應當與條約或協定一同報請行政院備查或核轉立法院審議及送外交部保存。 舉例來說,假設台灣和日本簽訂了一份貿易協定,該協定中附帶了一份附加議定書,內容是對於電子商品貿易的特別規定。根據條約締結法第 14 條的規定,這份附加議定書應當一同報請行政院備查或核轉立法院審議及送外交部保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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