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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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或協定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解釋換文、同意紀錄、議事紀錄、附錄或其他相關文件,應併同條約或協定報請行政院備查或核轉立法院審議及送外交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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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條約締結法第 14 條規定了條約或協定的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解釋換文、同意紀錄、議事紀錄、附錄或其他相關文件應當與條約或協定一同報請行政院備查或核轉立法院審議及送外交部保存。 舉例來說,假設台灣和日本簽訂了一份貿易協定,該協定中附帶了一份附加議定書,內容是對於電子商品貿易的特別規定。根據條約締結法第 14 條的規定,這份附加議定書應當一同報請行政院備查或核轉立法院審議及送外交部保存。
立法沿革 1 版
(1040612 制定)
條約或協定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解釋換文、同意紀錄、議事紀錄、附錄或其他相關文件,應併同條約或協定報請行政院備查或核轉立法院審議及送外交部保存。
立法理由一、締結條約或協定時,通常亦簽署若干附帶文件,尤以多邊條約或協定為然。此等附帶文件名稱頗多,多用於記載談判經過、目的、澄清要點、確認立場等,以輔助條約、協定之解釋,爰定明條約或協定於送行政院備查或立法院審議時,應將附帶文件併同提出,保存時亦應一併存檔。 二、本條係規定有關條約或協定締結過程中所製作相關附屬文件之處理,並非規範總統公布條約或主辦機關周知協定內容之範圍,亦與前條所定作成約本應使用之語文無關,爰非所有相關文件均須備有中文及締約對方官方文字之文本。
- 核名詞
一、締結條約或協定時,通常亦簽署若干附帶文件,尤以多邊條約或協定為然。此等附帶文件名稱頗多,多用於記載談判經過、目的、澄清要點、確認立場等,以輔助條約、協定之解釋,爰定明條約或協定於送行政院備查或立法院審議時,應將附帶文件併同提出,保存時亦應一併存檔。 二、本條係規定有關條約或協定締結過程中所製作相關附屬文件之處理,並非規範總統公布條約或主辦機關周知協定內容之範圍,亦與前條所定作成約本應使用之語文無關,爰非所有相關文件均須備有中文及締約對方官方文字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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