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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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算執行要點第4條,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有以下規定: 1. 工作報告(格式三)應具體敘明工作計畫的執行情形,包括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和捐助章程規定的情況。這表示在工作報告中應詳細描述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和捐助章程規定的程度。 2. 如果工作計畫是由政府委派或以補助款項進行的,則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的進度並評估其成果。這表示在工作報告中應評估政府委派或補助款項所進行的工作計畫的進度和成效。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針對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第 4 條的具體範例。
- 法人名詞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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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