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2.01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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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計畫(格式一)之擬訂,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 工作計畫應敘明計畫摘要、計畫緣由、計畫重點、經費需求及預期效益。
- 經費預算(格式二)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 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將預算書(格式四)及決算書(格式五)報請外交部送立法院審議。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2.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