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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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將預算書(格式四)及決算書(格式五)報請外交部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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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應依據預算法及決算法的規定,將預算書(格式四)及決算書(格式五)報請外交部送立法院審議。這意味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在編列並提交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時,應按照預算法及決算法的要求進行審核和報送程序。具體的審核和報送事項可以參照預算法及決算法的相關條文來進行執行。
- 法人名詞
- 預算法法規
- 決算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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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