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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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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 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 六、污損或毀損護照。 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2. 2.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就其法定處理期間延長至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
  3. 3.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第21條的規定: 1.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在受理護照申請時,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可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 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或未提供完整的文件; - 申請資料或照片與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資料有明顯差異; - 提供不正確或不完整的重要信息; - 在護照上做出刪改或加蓋圖章; - 在最近十年內兩次以上因護照遺失或滅失而申請護照; - 污損或毀損護照; - 將護照轉售給他人,或以護照作為擔保或抵償債務。 2.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可以將其法定處理期限延長至兩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至六個月。 3. 如果出現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列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可以將護照的有效期縮短為一年六個月到三年之間。 參考資料: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及外交部相關文件和指引。

  • 主管機關名詞
  • 借提名詞
  • 擔保名詞
  • 抵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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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21 條規定:「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一、未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