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條例第22條的規定,外交或公務護照的持照人在該護照的有效期內,如果其持用護照的事由消滅了,除非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可以繼續持用,否則應該在主管機關通知的期限內繳回護照。如果持照人未依時限繳回護照,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原本核發的護照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持有外交或公務護照的人在他們持用護照的原因不再存在時,必須歸還護照給主管機關。如果他們未能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歸還護照,主管機關將無效該護照並註銷它。 參考資料: - 護照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D0080217&bp=8).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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