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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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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發護照: 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補正或到場說明。
  2. 2.司法或軍法機關、移民署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時,應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之事由;其為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者,另應敘明管制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第23條,護照申請人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 1. 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2. 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3. 經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 4. 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補正或到場說明。 司法或軍法機關、移民署應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當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的事由。若是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的情況,還應敘明管制期限。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 - 護照條例(最新版本) - 內政部移民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最新法規相關資訊 - 律師、法律學者專業著作或專書中對護照條例第23條的解釋及相關判例分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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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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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23 條規定:「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 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