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條例第23條,護照申請人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 1. 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2. 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3. 經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 4. 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補正或到場說明。 司法或軍法機關、移民署應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當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的事由。若是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的情況,還應敘明管制期限。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 - 護照條例(最新版本) - 內政部移民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最新法規相關資訊 - 律師、法律學者專業著作或專書中對護照條例第23條的解釋及相關判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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