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條例》第24條的規定,護照應依法律發給,不得任意扣留。然而,持照人在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若存在偽造、變造、冒用身分、虛偽不實申請資料或以不法手段取得、偽造、變造證件的情形,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並且,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無論護照由誰所有,若發現是偽造的,都應予以沒收。 例如,如果一位持照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護照時提供了虛假的身分資料,或者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了他人的證件並使用該證件申請護照,根據護照條例第2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有權扣留該持照人的護照。同時,如果該護照被證實是偽造的,則無論是誰所有,應該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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