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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護照之不予核發、扣留、撤銷及廢止
>
護照條例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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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
非
依法律,不得
扣留
。
持照人向
主管機關
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一、護照係
偽造
或
變造
、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
經查
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
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
沒入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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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護照之申請、換發及補發 §1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護照之不予核發、扣留、撤銷及廢止 §2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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