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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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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護照依法律,不得扣留
  2. 2.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一、護照係偽造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
  3. 3.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第24條的規定,護照應依法律發給,不得任意扣留。然而,持照人在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若存在偽造、變造、冒用身分、虛偽不實申請資料或以不法手段取得、偽造、變造證件的情形,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並且,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無論護照由誰所有,若發現是偽造的,都應予以沒收。 例如,如果一位持照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護照時提供了虛假的身分資料,或者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了他人的證件並使用該證件申請護照,根據護照條例第2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有權扣留該持照人的護照。同時,如果該護照被證實是偽造的,則無論是誰所有,應該被沒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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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24 條規定:「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