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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2.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3.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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