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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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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2. 2.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3. 3.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第25條,該條例訂立了持照人在不同情形下的處理方式。根據第一項,如果持照人有違反第24條第二項第一款的情況,除非該護照為偽造,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當撤銷原核發的護照處分,並且註銷該護照。舉例而言,如果一個人交付他人以供冒名申請護照,那麼他所持有的護照將會被撤銷並註銷。 根據第二項,持照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當廢止原核發的護照處分,並且註銷該護照: 1. 有違反第24條第二項第二款的情況。 2. 在護照上有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的情況。 3. 根據規定應當繳交的護照已經無法繳交,這可以從足夠的事實證據得出結論。 4. 身分已經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5. 已經喪失我國國籍。 6. 護照已經申報遺失、申請換發或補發。 7.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已經過三個月而未被領取。 這些規定都是根據護照條例來處理持照人的護照狀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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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25 條規定:「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