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條例第25條,該條例訂立了持照人在不同情形下的處理方式。根據第一項,如果持照人有違反第24條第二項第一款的情況,除非該護照為偽造,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當撤銷原核發的護照處分,並且註銷該護照。舉例而言,如果一個人交付他人以供冒名申請護照,那麼他所持有的護照將會被撤銷並註銷。 根據第二項,持照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當廢止原核發的護照處分,並且註銷該護照: 1. 有違反第24條第二項第二款的情況。 2. 在護照上有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的情況。 3. 根據規定應當繳交的護照已經無法繳交,這可以從足夠的事實證據得出結論。 4. 身分已經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5. 已經喪失我國國籍。 6. 護照已經申報遺失、申請換發或補發。 7.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已經過三個月而未被領取。 這些規定都是根據護照條例來處理持照人的護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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