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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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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經駐外館處不予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2. 2.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第26條,該條規定了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已出國並有特定情形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若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已經出國且出現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所規定的情況,駐外館處可以發給一年以下有效期的護照或入國證明書以供返國使用。該條第2項則指出,若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的護照已經過期、遺失或毀損而無法等候換發或補發,駐外館處可以發給入國證明書。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行政院外交部護照應用法令及規則宣導手冊》,當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遭遇護照遺失或被竊盜時,可以向該國或地區之駐外館處申請入國證明書作為證件,以便他們返回臺灣。這是根據護照條例第26條所规定的相应规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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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26 條規定:「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