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護照條例第26條,該條規定了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已出國並有特定情形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若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已經出國且出現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所規定的情況,駐外館處可以發給一年以下有效期的護照或入國證明書以供返國使用。該條第2項則指出,若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的護照已經過期、遺失或毀損而無法等候換發或補發,駐外館處可以發給入國證明書。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行政院外交部護照應用法令及規則宣導手冊》,當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遭遇護照遺失或被竊盜時,可以向該國或地區之駐外館處申請入國證明書作為證件,以便他們返回臺灣。這是根據護照條例第26條所规定的相应规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