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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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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買賣護照。 二、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三、偽造變造護照。 四、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第29條,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將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能被罰款最多七十萬新台幣。 一、買賣護照。 舉例:A向B出售自己的護照,B以金錢購買並使用該護照。 二、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舉例:A欠B一筆錢,B提出以A的護照作為抵押品抵充債務。 三、偽造或變造護照。 舉例:A使用偽造的文件和材料製作了一本假護照。 四、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 舉例:A使用了一本偽造的護照進行海外旅行。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抵充名詞
  • 債權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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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2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