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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買賣護照。 二、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三、偽造變造護照。 四、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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