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買賣護照。 二、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三、偽造或變造護照。 四、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
根據護照條例第29條,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將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能被罰款最多七十萬新台幣。 一、買賣護照。 舉例:A向B出售自己的護照,B以金錢購買並使用該護照。 二、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舉例:A欠B一筆錢,B提出以A的護照作為抵押品抵充債務。 三、偽造或變造護照。 舉例:A使用偽造的文件和材料製作了一本假護照。 四、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 舉例:A使用了一本偽造的護照進行海外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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