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扣留、沒入、保管之護照,及因申請或由第三人送交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之護照,其保管期限、註銷、銷毀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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