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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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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二、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護照條例第31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1.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2. 冒名使用他人的護照。 參考資料範例:某人將自己的護照交給他人使用,用以冒名行事,根據護照條例第31條,他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罰款的處罰。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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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照條例第 3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將護照交付他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照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