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二、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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