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二、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根據護照條例第31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1.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2. 冒名使用他人的護照。 參考資料範例:某人將自己的護照交給他人使用,用以冒名行事,根據護照條例第31條,他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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